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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三次订亲“赚”彩礼钱

鲁南商报 2015-04-18 19:01 大字

兰陵县24岁的郑玉,已然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不久前却因诈骗罪被判刑,身陷囹圄的原因就与“谈婚论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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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促“订亲”留隐患

2013年12月,郑玉的父母考虑女儿已经工作3年多,该为她找个婆家了。于是托村里的杨女士为郑玉介绍对象。

不久后,杨女士为郑玉介绍了邻村的刘涛,并安排他们在镇上的商场相亲。两人见面后,刘涛对郑玉印象不错,通过杨女士向郑玉的家人表示,希望尽快把亲事定下来。而郑玉的父母认为刘涛家庭情况不错,随即劝说郑玉与刘涛订亲。

郑玉说她从小一直比较听父母的话,当时也没想太多就同意了。之后,刘涛父母通过媒人杨女士给郑玉家送了两万元彩礼,还给郑玉买了“三金”和衣服,两人的亲事就这样定下来了。

然而,郑玉在与刘涛交往的过程中,感觉刘涛有时候太小心眼儿,甚至看到她跟男同事聊天,都要盘问。

于是仅仅订亲半个月,郑玉就吵着要和刘涛分手。刘涛家人听说后,表示退婚可以,彩礼必须都退回来。郑玉为此犯了难,不与刘涛结婚就得退彩礼,而彩礼钱一部分给了父亲还了高利贷,另一部分已经借给朋友做生意去了,自己拿什么退彩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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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彩礼钱,动了歪心思

不久后的一天,同事胡女士询问郑玉与刘涛发展得如何了。郑玉表示不喜欢刘涛,也不想再见他了。胡女士对两人已经订亲的事并不知情,于是告诉郑玉他们村有个小伙子很不错,并表示可以介绍给她。这让还在为无钱退还彩礼而感到苦恼的郑玉“灵光一现”,自己可以去见见这个男孩,如果两个人合适,可以用这份彩礼钱退给刘涛。于是,郑玉让胡女士安排两人见面。

2014年2月初,郑玉在胡女士的安排下,在镇中心的路口与于建龙见面。郑玉对长相平平的于建龙并不满意,相反于建龙却相中了漂亮的郑玉。

就在郑玉与于建龙见面的当天下午,刘涛再次给郑玉打电话,称要么尽快结婚,要么退还彩礼。郑玉心想自己跟刘涛是不可能的,不如先跟于建龙订亲,拿到彩礼钱后再退还给刘涛。郑玉便与同事胡女士联系,表示愿意与于建龙交往,并且希望尽快订亲。

于建龙得知郑玉同意订亲,非常高兴,第二天就和母亲、表姐、胡女士一起陪郑玉去县城买了东西,总共花了2000余元购买了衣服和鞋,还花了7千余元购买了“三金”。离开县城前,郑玉又要求于建龙给她买了800元的化妆品。

2014年2月中旬,于建龙与胡女士一起到郑玉家,把近3万元礼金和一些礼品送了过去。

然而,令于建龙没有想到的是,当天回家后他就再也没有见过未来的媳妇,两人仅仅通过电话和信息联系。期间,每次于建龙去郑玉家找她,郑玉都推说自己忙,没有与于建龙见面。

不久,始终不见郑玉的于建龙找到胡女士,要求胡女士联系郑玉询问情况。郑玉却对胡女士说,自己不喜欢于建龙,打算退婚,回头把钱退还给于建龙就是了。

可后来,钱不够花的郑玉又起了歪心,给于建龙打电话,让于建龙给她汇款 2000元,谎称要办身份证与他结婚。心存怀疑的于建龙拒绝后,郑玉便不再与他联系,既没有告知他要分手,也不与他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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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订亲可以“赚钱”,一发不可收拾

郑玉把于建龙给的礼金退还给刘涛后,还剩余了数千元钱。郑玉不仅摆脱了刘涛的“逼婚”,还发现自己两次订亲“赚”了不少东西。郑玉感觉“谈婚论价”比自己辛苦工作赚钱容易得多,于是又开始托人“找对象”。

2014年4月郑玉又在别人的介绍下再次“相亲”。与郑玉不在同一个镇的陆平与父亲一起到郑玉家里“见面”。

因陆平小的时候生了一场病,留下些后遗症,精神有点问题,所以平时所有事情都是父亲给拿主意。

陆平的父亲对郑玉非常满意,表示如果郑玉能做他们家的儿媳妇,他愿意多出礼金。尽管郑玉也发现陆平精神有问题,但她还是“同意了”。

没过几天,陆平家里为郑玉花了5000余元钱买东西。一星期之后,陆平的父亲又托其嫂子还有媒人带着儿子,给郑玉家送去6万余元礼金。

4

谎言被识破因诈骗判刑4年

第二天,陆平请郑玉去他家,郑玉推脱朋友家里有事没去。之后,郑玉始终不与陆平见面,期间还不止一次给陆平打电话找各种理由要钱,并称自己在外地上班。就这样持续了一段时间后,陆平的父亲感觉不正常,于是就到郑玉家所在的村里打听,结果听说郑玉之前已经与别人订亲,而且还没有退婚。

陆平的父亲又多方打听后,找到了于建龙,双方都知道了真相。于是,于建龙的父亲与陆平的父亲一起到郑玉家,愤怒地要求郑玉家退还礼金。郑玉的父母告诉两人,礼金都让郑玉带走了,郑玉去南方了。

讨要礼金未果的于、陆两家人,此时意识到受骗了,赶紧到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

很快办案民警在邻近的村子里将郑玉抓获。郑玉归案后对自己隐瞒订婚事实,假借订婚名义骗取他人订婚礼金和财物9万余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兰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郑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郑玉退赔所骗礼金及利息。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表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案例中,郑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隐瞒已经订婚的事实,假借订婚的名义骗取他人礼金等财物的行为,而且其实施的上述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以交付订婚礼金的形式处分了财产,并且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编缉:张宗冰 组版: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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