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两天却被收三天房费
本报6月2日讯 (记者杨青)
在酒店住了两晚,退房时却被要求交纳三天的房费,近日莒南县一消费者在酒店入住时遭遇“奇葩”收费标准。
该消费者于5月4日5点56分在莒南县一家宾馆开了房间,住了两晚,在5月6日13点办理退房,房间价格为一天110元。本以为只需缴纳220元房费,然而消费者在付款时却被收了三天的房款330元。经讯问后商家告知第一天的5点56分至6点也算一天,但是商家在消费者办理入住时并未做任何提示或告知,于是消费者希望退回多收的110元房款。与商家协调未果,万般无奈之下,该消费者5月6日拨打了临沂市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进行投诉。
案件记录后被及时分转至临沂市莒南县工商局进行处理。莒南城区工商所的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还110元房款,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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