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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烈属抚恤金提高15%

济南日报 2012-09-30 12:24 大字

29日上午7时,民政部宣布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0元提高至285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7940元、36740元、35540元,分别比2011年提高了4950元、4790元、4640元。

此外,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5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9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6300元、26300元和11870元。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9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2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8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277亿元。

(中新)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7940因公36740因病35540二级因战34330因公32530因病31310三级因战30120因公28310因病26510四级因战24690因公22290因病20480五级因战19290因公16860因病15660六级因战15070因公14260因病12050因战11450因公10240因战7230因公6620因战6010因公4820十级因战4220因公3610七级八级九级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2050103409730农村69306620634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26300263001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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