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管制刀具”岂能让人人自危?
■刘晓钧
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对此,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从正规合法超市购买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并因此身陷‘囹圄\’?!”(2月20日中国新闻网)
一个人好好地在街上走着,突然过来一个“便衣警察”搜身,并称其随身携带的小刀为管制刀具,当事人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被拘留3天,如此遭遇,听起来既蹊跷又可怕。不过,当地公安局工作人员说了,按照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而吴伟春所带刀具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我相信,对于公安部认定的管制刀具标准,大多数百姓心中并没有数,一旦真的是因为主观原因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也只能接受处罚。可现实情况是,首先,小吴所携带的刀具,不是从非法途径所得,而是在大型超市就可以买到,只要付钱,人人可以拥有;其次,刀具的说明书上清楚地写道:“外形美观,体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携带更加方便安全。适合各类瓜果、蔬菜、薯类削皮等。”既然如此,那么不仅仅是小吴,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不会想到这其实是把“管制刀具”,而是可以“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笔者并非怀疑公安部门的鉴定水平,只是当“标准”认定的“管制刀具”成为了超市的普通商品,并且标注上了“携带更加方便、适合各类瓜果削皮”等说明,那么市民“违规”携带的行为,就不应该是本人的责任,而是刀具的生产、销售和管制环节出了问题。要想限制这种“管制刀具”在百姓生活中的普及,那么就应该从销售甚至是生产源头进行严格管制,而不是上街寻找刀具的使用者。更何况,作为超市批量引进的商品,购买者和携带者绝非小吴一人,这种误打误撞似的查案方式具有很强的偶然性,无疑损害了执法公平,有违正常逻辑,很容易让人怀疑警方办案的目的。另外,还有律师指出,按照警方的认定方法,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很多刀具都可归类于管制刀具的范畴,包括目前各大超市大量销售的系列菜刀。这就意味着市民在购买菜刀、水果刀及其他各类实用刀具回家的路上,很有可能面临来自警方的法律制裁。
警察把责任强加给并不知情且受到误导的消费者,是一种权力滥用的行为,也是粗暴执法的典型,因此有可能、也有理由让市民感到人人自危。
诚然,无论是管制刀具,还是水果刀,如果随身携带,都有可能成为伤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但是,对于市民在既不知情又没有恶性目的的情况下携带管制刀具,拘留3天的处罚的确有违公平,没收刀具、口头教育或许是更恰当的做法。若以社会安全为重,警方更应该从生产、销售的源头入手,严禁管制刀具进入普通卖场销售,并盯紧那些专门以购买管制刀具为目的的人或群体,如此才是“实干”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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