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城日报 2019-12-16 09:39 大字

(送达公告)

文书编号:聊建行处字[2019]58号聊城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建设的湖西小区明辨楼项目,未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已公告送达,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635-8908020

联系地址:东昌西路132号511室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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