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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认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南国早报 2017-05-29 16:15 大字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检察机关认定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组会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询问了所有处警人员和主要的在场证人,提取了执法记录仪、处警记录等重要物证、书证,反复查看了案发地——源大公司的厂区监控录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对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经过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案发当晚处警民警并不涉嫌渎职犯罪。

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是:2016年4月14日22时7分许,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员工报警称“有人打架”。22时17分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带辅警二人到达现场。处警民警联系报警人,电话未能接通。民警发现公司办公楼一层接待室聚集多人,遂进入接待室进行询问。室内双方均表示没有报警并各执一词,民警警告在场人员不准打架。之后,民警准备出去寻找报警人。苏银霞母子打算与民警一同离开接待室,被讨债人员阻拦,民警再次警告不准动手。22时22分许,处警人员走出房间,源大公司员工(非报警人)上前向民警反映情况,民警听取情况并给副班民警打电话,副班民警表示马上开车过来增援。22时23分许,处警民警进入警车商量要不要给领导打电话,商量的结果是先不打,约40秒后,处警人员下车,源大公司两名员工向民警反映情况。22时25分许,接待室突然传出吵闹声,民警闻讯跑进室内,发现有人受伤,于欢手里拿着刀,民警立刻将刀收缴、将于欢控制住,同时安排打120电话,伤者同伴表示开他们自己车去医院更快。22时35分许,副班民警带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另外,公司厂区监控录像显示,警车到达现场后未再有任何移动。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据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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