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披露于欢故意伤害案调查详情 于欢行为有防卫性质 一审适用法律有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将择日宣判。当天的法庭审理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有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当天,检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见。
焦点1
于欢为保护合法权益捅刺对方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该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焦点2
于欢具有防卫的前提
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该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中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于欢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
焦点3
于欢防卫适时
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该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其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
焦点4
被捅刺4人均为不法侵害人
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该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4人。这4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4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焦点5
于欢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于欢母子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
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焦点6
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事件回放
2016年4月14日下午,山东源大工贸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当天22时许,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持刀将催债人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其中,杜志浩于次日2时许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17日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27日当天的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北京晚报》
新闻推荐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对外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
冠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冠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