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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携枪伤人被判刑

大众日报 2016-02-02 20:43 大字

□肖会樊增军王希玉报道

本报聊城讯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案,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孙某某因为债务产生纠纷。7月23日23时许,王某某又因追索债务,在电话中与孙某某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王某某手提气枪来到孙某某吃饭的莘县某饭店进行恐吓。正在吃饭的孙某某、刘某、李某和刘某某见王某某手持枪械走进饭店,立即争夺枪支,结果造成孙某某、李某、刘某某受伤,饭店玻璃门被损坏。饭店老板当即拨打电话报警。

干警到达现场后,在王某某现场遗留的轿车后排座位上发现高压打气筒一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持的钢珠气枪为违禁枪支。

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孙某某、刘某、李某人民币3400元,赔偿冠县酥肉馆内的物品损失12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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