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
本报讯 1月2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霍某见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案件。
2008年8月,张某某租赁被告人霍某见的轿车前往河北。在河北省清河县,霍某见驾车与陈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轿车乘坐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后,张某某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高唐法院,法院遂于2009年8月13 日判决霍某见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8220.02元。
判决生效后,因霍某见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高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2日,霍某见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之后,霍某见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霍某见于6月21日偿还15万元,剩余款项于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年7月27日,霍某见委托他人持张某某为其出具的“收到赔偿款12万元”的收条等证据到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该院调解,于11月2日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赔偿款(即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款)9万元并划入霍某见银行卡,霍某见于次日取出。而后,张某某向法院申请,经执行人员做工作,霍某见过付给张某某4万元。后经多次做工作,其于2013年、2015年两次分别支付张某某3000元和5000 元。霍某见明知余款应支付给张某某,在长达近5年的时间内以各种托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其余赔偿义务。
2015年8月,高唐县公安局对霍某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立案侦查,后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并于11月11日向高唐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霍某见的亲属向张某某支付赔偿款13500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应执行部分。周长征
高唐法院
新闻推荐
◆态度◆高唐一初中生两年暴力敲诈同窗两万多元,11月21日聊城晚报报道了这则令人倍感不可思议的新闻。文中称,“日前,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尹某自初中...
高唐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高唐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