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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哥们邀约一起包工程 因为12万元两上法庭法院判决:借钱当然要还

凉山城市新报 2017-01-11 00:00 大字

因为万元两上法庭

法院判决:借钱当然要还

王瑜和罗佳华家住德昌县,两人是很要好的朋友。年9月,王瑜和罗佳华经过考查,决定合伙承包云南省腾冲县某电站土石方开挖工程,当时因需购买挖掘机,王瑜拿出万元给罗佳华付首付款。前不久,因工程转包,两人就万欠款发生矛盾,继而两度对簿法庭。

本报记者 严华峰

合伙承包工程,结果却不欢而散

年9月,王瑜告知罗佳华云南腾冲县某电站有土石方开挖工程,问其想不想一起去承包。随后,王瑜和罗佳华以及蒋某某等人到现场查看,并决定合伙承包该电站土石方挖运工程,由蒋某与云南省某工程队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租用挖掘机和运输车未果,王瑜和罗佳华等人决定购买挖掘机,将所购买的挖掘机以出租收取租金的形式用于所承包的工程中。

年月日,王瑜与案外人唐某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神钢型挖掘机一台、红岩金刚双桥自卸车两辆,由唐某办理购买挖掘机、双桥自卸车的相关事宜等。年月日、日,罗佳华与唐某到德昌县某信用社协商贷款买挖掘机事宜时,当时德昌县某信用社的主任张某和职工兰某提出也要买一台挖掘机出租。双方商定共买三台挖掘机后,张某、兰某在未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拿了万元公款给罗佳华、唐某,由罗佳华向兰某个人出具了借条。拿到款项后第二天,罗佳华等人到西昌交了购买挖掘机首付款万元。年月日、日,王瑜及其妻子共拿了万元给罗佳华,罗佳华又去付了首付款万元。之后,张某、兰某付了万元首付款。三台挖掘机共付万元首付款后,罗佳华等人提取三台挖掘机,并将两台挖掘机拉到云南腾冲某电站工地,另一台罗佳华拉到德昌热河镇自己的工地上。

年5月,因在承包过程中的多方面原因,张某等人与王瑜和罗佳华等人协商,要求转包该工程并以所购买的挖掘机首付款都是信用社的钱为由要求收回挖掘机。双方协商一致后,王瑜和罗佳华等人退出该工程。在张某等人转包该工程后,王瑜要求罗佳华对其已付购买挖机的万元出具手续,罗佳华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瑜现金壹拾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元。此款用于买挖掘机首付。借款人罗佳华(签名、捺印)、时间年月日”。之后,罗佳华分别于年月日、年9月6日、年月6日和年1月2日向王瑜重新出具了借条(几张借条出具在两页纸上)。年月日,王瑜和罗佳华因借条发生争执,借条在争执过程中被毁损。不久前,王瑜将罗佳华告至德昌县人民法院。

两度对簿法庭,法院依法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条例,以及依据王瑜和罗佳华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王瑜曾于年月日提供了万元现金给罗佳华。德昌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瑜提供给罗佳华的万元现金是属于借款,还是罗佳华代王瑜支付购买挖掘机的首付款。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王瑜将万元交给罗佳华时,确实是由罗佳华代其支付挖掘机的首付款,但罗佳华在办理挖掘机的权属过程中,三台挖掘机实际归罗佳华一台、其他两台归张某等人,无一台属王瑜的。对于挖掘机权属问题有王瑜和罗佳华在德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笔录予以证实。年1月日对王瑜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行“动工之后见效益好了,唐某、罗佳华才给我说我买挖机资金不足部分没有贷到款,所以挖机就没有股份。后我喊罗佳华还钱,他说没有钱,到张某他们接手后,罗佳华才打了个借条给我”;同时,德昌县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言及证据确定,因挖掘机权属不属于王瑜所有,王瑜已付的万元购买挖掘机的首付款转换为罗佳华向王瑜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对王瑜要求罗佳华返还借款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判决罗佳华返还王瑜借款人民币万元。

日前,罗佳华不服德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因此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对此,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查,并对罗佳华收到王瑜给付的万元现金以及就此笔款项前后五次向王瑜出具了借条并无异议,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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