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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协调费 犍为一村支书遭起

四川农村日报 2014-12-02 09:25 大字

记者从犍为县法院获悉,11月13日,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罗城镇白云村村党支部书记谢明春受贿犯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犍为县罗城镇人民政府、财政局、交通局先后批准了罗城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申请的该村2.6公里村道的改建工程,由财政局、交通局以奖补的方式和该村村民集资的方式出资,白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该改建工程。

2012年6月,杨东、范志君请托时任该村村主任李天根、该村党支部书记谢明春,帮忙让杨东承包修建该村道改建工程;谢明春、李天根以在工程建设中需要村干部协调为名,向杨东索要协调费,杨东承诺该工程中标后,从工程款中支付5万元协调费给该村村干部。

同年7月,该工程经过比选,杨东委托的范志君为代表的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工程承包总价为67.74万元,同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在该公路改建的过程中,谢明春利用其管理工程资金的便利条件,为杨东在划拨工程款及协调村民纠纷中提供了帮助。同年12月4日,杨东为感谢其帮忙,按照事先的承诺,指使范志君向谢明春出具一张收取工程款5万元的虚假收条,谢明春将其管理的该公路工程款中4.7647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4年4月,罗城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清理该改建工程款,谢明春将范志君出具的支付工程款5万元(谢明春在收条上备注实际支付工程款4.7647万元)的虚假收条拿来报账,被李天根举报而未能报账。谢明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退缴了赃款4.7647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明春系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村道改建工程的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明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归案后,被告人谢明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缴了涉案赃款。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明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4.764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谢明春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陈旭鸿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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