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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珍稀林木司法屏障难在哪?

四川日报 2013-07-24 15:31 大字

当前全省涉林刑事案件发案率呈上升趋势,盗砍滥伐珍稀林木犯罪时有发生——

7月19日召开的全省林业检察工作会上传出信息,201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普通涉林刑事案件611件、852人,同比上升33.99%和23.84%,此数据尚不包括涉林职务犯罪和失火、放火刑事案件。

“完成林业检察体制改革后,四川省设立了三级林业检察机构15个,增大了对涉林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但目前,针对珍稀林木的非法砍伐、收购、运输犯罪十分猖獗,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严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介绍,对涉林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事实认定难、量刑轻刑化等难题,建好珍稀林木司法保护屏障,司法机关任重道远。

手段多 犯罪事实难认定

四川是全国第二大林区,全省林地面积占47%,其中高等植物1万种,居全国第2位。“四川省境内盗砍滥伐珍稀林木犯罪较为多发,以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红豆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桢楠为对象的犯罪尤为突出。”省检察院林业检察处处长周永杰介绍,有些犯罪甚至发生在著名景区核心区域,如峨眉山报国寺。

2011年,家住夹江县的邹仲(化名)得知桢楠买卖手续在树木死亡后更易办理,便伙同他人对一棵桢楠撒盐、环切树皮欲加速其死亡。当地村民发现后,对树木进行了“修复手术”。但邹仲等人变本加厉,又买来两桶硫酸往树木根部倾倒,最终致树木死亡。在离开途中,邹仲等人被村民挡获。

周永杰说,近年来,以移栽的名义将珍稀树木运至城市牟利、以给公路行道树排危为由盗伐行道树、为获取灭火补助放火烧林等诡计多端的作案手段,让涉林犯罪更具隐蔽性。“在侦查过程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会以珍稀植物非野生而是自家祖辈栽种、鉴定人不具备资质、所砍伐为房前屋后林木等为辩解理由,试图逃脱处罚,严重阻碍案件的办理。”

量刑轻 个别地区缓刑率100%

涉林刑事犯罪量刑轻刑化,在四川省较为普遍,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缓刑率100%的情况。“缓刑虽然也是一种刑事处罚,但很多老百姓会误解为司法机关把人放了,没作处罚,这让刑事处罚的教育预防效果大打折扣。”周永杰说。

根据《刑法》,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盗窃相同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是珍贵文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刑法》规定是考虑到当时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多为当地农民,大多是为了自用或是维持生计,刑事处罚没必要过于严苛。但如今,一些盗伐滥砍已形成‘产业链\’,成为牟取暴利的手段,对该类行为应处以较重的刑罚。”周永杰介绍,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盗伐2棵桢楠和200棵桢楠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差距不大,必将影响刑罚的威慑力。

张晓勇认为,“部分地区错误地认为涉林刑事案件案值金额小、涉及范围窄、社会影响小、群众关注度低,严重忽视了案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保障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影响。从而使得量刑轻刑化。”

护林木 部门间协作是关键

针对涉林刑事案件量刑轻刑化问题,周永杰认为,司法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在严厉打击涉林犯罪上达成共识,检察机关也应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阐明行为危害性也是避免量刑较轻的关键。”在目前的庭审上,检察官所提到的行为对“生态价值”的破坏,往往只是一个空洞概念,被告人一句“砍棵树又不是杀个人”的辩解,便会让检察官哑口无言。周永杰表示,检察机关将改进庭审技巧,比如用碳排放量来量化对生态的破坏程度,“要把犯罪情节说透”。

针对目前涉林犯罪组织化、专门化、跨区域化的特点,司法和行政机关应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做到每一个案件都上查来源,下查去向。”张晓勇建议。据了解,四川省检察机关正与林业部门会签两法衔接文件,以期加强合作。“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注意对被破坏林业资源的修复。”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余适峰认为,针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等侵权行为,应让行为人承担生态复绿管护的民事责任,由林业部门划定公益植树造林具体地块,并定期回访执行情况。

□本报记者 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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