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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多列支股票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案

甘肃经济日报 2015-05-27 22:22 大字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7 月8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在国税部门登记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3年减持“某某集团”股票1914万股,减持收入18100万元,从而形成巨额利润。为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多列支股票成本2622万元,通过此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124.81万元。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第四条“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等税收法律法规,追缴该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24.81万元,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62.4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6.05万元。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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