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公开征意见
本报讯(记者 吕霞)5月31日记者获悉,即日起至6月28日前,甘肃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甘肃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fzb605@163.com)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依据《送审稿》,交通建设工程应坚持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检举和投诉。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不得擅自开工。
《送审稿》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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