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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来宾日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车险产品大多为格式化条款,车主们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不接受,难免会觉得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如车险合同中“轮胎单独损坏不赔付”条款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

这样的认识准不准确呢?下面,小编将一一解答。

一、车险格式条款是基于车主可承受能力的经济选择

受限于目前的承保技术和经营能力,保险公司只能为大家的爱车可能遇到的特定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果每位车主都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需求提供个性化车险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要为每位投保人设计合同条款,测算保险费率,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例如,大家熟悉的足球明星C罗就曾为了给自己的双腿上保险而交纳了数十万欧元的保费。而车险格式条款因为固定的权利义务以及被大量车主重复使用,使其拥有节约合同订立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分担风险损失、降低车主开支等方面的优势,成为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最佳的经济选择。

二、易损耗、可替换、难辨别是导致车轮单独损坏列入保险责任免除的重要原因

轮胎属于车辆易耗品,保险公司很难判断出现故障的轮胎是事故所致还是自然损耗。另外,由于轮胎缺乏单一的身份认证码,一旦别有用心的人打起修理市场大量废旧轮胎的主意,以废旧轮胎调换正常轮胎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很大的风险。由于车险理赔金主要来自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辨别轮胎自然损耗或理赔欺诈就将理赔金支付出去,实质损害了广大诚信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将会提高需要交纳的保费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为保护大部分投保人的利益、规避道德风险,在精算车险保费时将车轮单独损害列入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三、阅读车险格式条款应做到“三清楚”

(一)清楚车险险种。小编这里首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不存在无所不保的车险“全险”产品!

不存在无所不保的车险“全险”产品!

不存在无所不保的车险“全险”产品!

目前车险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4项主险,以及种类繁多的附加险,车主应根据个人驾驶习惯、车辆养护状况和外部行车环境等合理搭配险种。

(二)清楚保险责任。车主要对车险条款“保什么”和“不保什么”,特别是责任免除内容心中有数。比如,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明确将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新增设备损失等列入了责任免除范围。

(三)清楚合同义务。车主应当清楚车险条款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并在保险期间内注意履行合同义务,以免自身的经济利益受损。 (来宾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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