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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获支持

来宾日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付华周)今年2月,本报“聚焦农村婚恋现象系列报道”关注了兴宾区三五镇男子阿忠的“闪婚”经历。昨日,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日前兴宾区人民法院以男女双方相处时间短,没有产生夫妻感情为由,判处两人离婚。

据了解,离婚诉讼是由女方当事人阿兰在7月上旬提起的。原告方面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16年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因性格不合以及被告患病,双方无法进行沟通,为此她只好离开被告回娘家生活。原告表示,她与男方之间根本没有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后,在8月2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被告方面表示,愿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婚纱照、介绍费以及摆婚宴的费用共计6.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1月7日在兴宾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在被告家生活。春节后,原告离开被告回到娘家。

庭审中,原告阿兰承认收到1.8万元彩礼,但她表示这笔钱已经退还给被告,因此不同意被告的要求。此外,原、被告间有一部台式电脑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被告阿忠同意将电脑给予原告阿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成夫妻,但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只有一个月左右,并且结婚登记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只有一个月左右,双方之间没有产生夫妻感情,而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同意将台式电脑归原告所有,这是双方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不过,对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摆婚宴等费用,法院认为这不符合《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10月9日,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阿兰与被告阿忠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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