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上规定“最终解释权”设“霸王条款” 两商家遭重罚
今报来宾讯(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杨帆)“最终解释权归××所有”,这是大家日常生活里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最近在来宾市,有两商家就因为在会员卡上规定“最终解释权”而被工商部门重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日前,有消费者向来宾市工商局投诉称,在兴宾区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和一家影视城办理会员卡存在“霸王条款”。接报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查看,发现这两家商家发放给会员的充值会员卡、健身充值卡背面列明了会员卡使用条款,其中就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本俱乐部(影视城)所有”字样。
据了解,商家在会员卡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俱乐部(影视城)所有”的条款,意图是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霸王条款”。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制“最终解释权”条款,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1月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随后,工商部门对该健身俱乐部和影视城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4月22日,工商部门正式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健身俱乐部处以罚款1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4月26日,工商部门又向影视城下达拟罚款3万元的处罚告知书,尽管当事人已提出申辩,但罚款额度也不会低于1万元。如此的处罚力度,在来宾市尚属首次。
工商人员提醒,在面对这些“霸王条款”时,消费者要注意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可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或投诉,以达到维权的目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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