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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法官细说败诉原因

来宾日报 2016-09-07 00:00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在来宾,“民告官”到底有多大的胜算?而官方败诉的原因又在哪?昨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韦柳林在全市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会上向与会人员进行了通报: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45件,审结87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1件,出庭率为35%;其中,市中院审理一、二审行政案71件,审结4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15件,出庭率为33%,市直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4件,县(市、区)级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11件,行政机关一、二审败诉9件,败诉率为19.6%。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从通报的上半年“民告官”案件的数字来看,行政机关败诉的官司约占两成,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程序违法;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三是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程序违法方面,有如下几个问题:一是确权程序违法,遗漏案件第三人;二是政府对争议林木重复确权,随意变更当事人,把民侵权案件当作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三是颁证程序违法;四是县(市)政府在处理林地林木确认纠纷时,未组织各方当事人先行和解、调解,县政府未对案件处理进行集体讨论,便作出决定,程序违法;五是行政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未按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审慎的审查职责,对当事人的身份没有审查清楚,对所登记的土地没有进行地籍调查的核实,便给当事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颁证程序违法。

在认定事实方面,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书时存在漏洞。行政行为超过保护期20年的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也受理,并且仅凭证人证言,就推翻房屋买卖契约,撤销当事人的房屋土地登记,处理不当。如曾某、郭某夫妇诉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府土地行政撤销纠纷案,曾某于1982年购买并居住34年的争议房屋,有购房契约,且对争议房屋的土地进行土地登记,30多年来无争议纠纷,直至2014年第三人郭某才向县政府提出请求撤销曾某夫妇的房屋土地登记,引发纠纷。但县政府仅凭证人证言,就推翻房屋买卖契约,认定曾某夫妇在申请该房屋土地登记时,有隐瞒事实,伪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事实。最后法院认定县政府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撤证处理不当。

另外,行政机关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官司败诉。行政机关县政府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采用在空白的权属证书上先盖章,后利用填充式的方法,向村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原告村民小组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颁发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县政府应诉时未履行法定举证责任,未能向法院提供作出该项行政行为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且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开庭迟到较长时间,藐视法庭,原告村民小组意见很大,被判败诉。如原告象州县寺村镇林塘村民委大林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象州县政府颁发给第三人黄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纠纷一案。

韦柳林庭长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过程中,偏重追求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存在“依法行政影响行政效率”、“按规定按程序来办不成事”的认识偏差,在处理重大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等工作中,不顾法律规定,先行施工、平地、推房等问题。另外,部分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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