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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代表团以全团名义提出建议,请求国家支持广西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跨区域生态补偿 别让保护环境者吃亏

南国今报 2014-03-09 13:11 大字

◎广西声音

今报特派记者罗暘 郭燕群

广西处在珠江流域上游,为给下游发达地区源源不断地输送清洁水源,不少地区为保护环境影响了经济发展速度。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广西代表团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生态补偿的建议。今年,代表们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广西代表团以全团名义提出建议,请求国家支持广西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让生态保护地区的百姓有更大的信心和决心保护好青山绿水。

为保护环境

广西作出大量牺牲

广西80%以上的国土面积、90%以上的天然林和水源涵养林处在珠江上游的西江流域,境内珠江流域面积占珠江流域总面积的44.6%,是维系珠江下游(特别是粤、港、澳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这意味着,空气和水,不仅广西人受益,还惠及整个珠江流域。

为了给珠江下游输送优质的水源,我区不少地方都在生态保护方面作出了大量努力和牺牲。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统计局局长杨和荣也说,在金秀瑶族自治县有一句话是“遇山不挖,遇树不砍,遇水不填”,就是形容生态保护的。为此,当地放弃了很多工业项目,几乎所有工矿企业被关停,经济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朱逢民介绍,广西火电厂发的电不少是要往发达地区输送的。但广西本来就是无油少煤的地区,要先花高价去买煤,再按全国一样的价格将电输送出去,显然不合理,建议完善补偿机制,让资源付出得到利益的回报。

广西代表团在《关于支持广西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提到,珠江流域治理方面,在西江上游南盘江等支流水质较差(如云南、广西交界的天生桥一级水电站来水水质常年为Ⅳ类)的情况下,通过广西区段的净化,使得广西、广东省界水质保持在II类以上,保证了珠三角地区供水安全。而西江流域每年枯水季节无偿应急调水,用于珠三角地区压咸补淡,也解决了珠江口咸潮倒灌问题。这些,至今也未能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珠江下游对西江流域的生态补偿协调机制。

生态林补偿标准

虽有提高但远远不够

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广西代表团多名代表建议国家提高生态林的补偿标准。“标准是提高了,但还是远远不够。”3月7日下午,杨和荣告诉记者,去年底,自治区级以上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已经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了15元。看起来有高达50%的增长幅度,但仔细研究下来,还是远远补偿不了林农作出的牺牲。

杨和荣解释,这15元其实应该算是“劳务费”。因为林农想拿到这个钱,必须仔细照看好自己的生态林,不能出现盗采盗伐等情况。而且15元的标准也不能弥补林农因不能开发而造成的损失。一亩地拿来耕作或者生产经营,办厂开矿,收入都远远超过15元/年,“卖根原木也不止15元”。

全国人大代表、恭城县县长林武民提到,林权改革后,商品林的经营收益与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反差大,林农为维持生计,更愿意选择退出公益林管理去经营商品林,“在恭城县西岭乡一些村,出租林地每亩可以得到30~50元/年的收入,但是公益林的补偿金却只有15元/亩”。

《建议》提出,广西现行的生态补偿标准太低,且补偿标准“一刀切”,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相应增长,在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不能真实体现公益林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

跨区域补偿

应变“输血”为“造血”

全国人大代表、贺州市委书记赵德明坦言,普通百姓最在乎的就是收入问题,但有树不能砍,有矿不能开,“总不能坐等致富吧”。群众的发展需求长期被压抑,难保没有人违法开发。

那么,生态补偿应如何补偿?补偿等于“给钱”吗?赵德明认为,现在下游受益区对上游的补偿过于简单。他提出,应通过“造血”的方式来补偿上游地区。下游受益区可以把一些产品附加值高、低能耗低污染的企业放到广西来,通过产业发展来反哺保护区的群众。或者,可以按保护区河流进入受益区的净流量来计算补偿,比如每立方米1分钱。这样受益区也可以提出硬性要求,如一定要供给Ⅱ类以上的水,双方有了权利义务约束,才能起到实际效果,“否则喊破嗓子也没用”。

《建议》则提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等有关部门牵头,建立跨省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加大下游发达和受益的珠三角地区对上游欠发达的公益林保护区的补偿力度。同时,对压咸补淡应急调水的最大受益者(广东省及澳门地区),建议国家统一协调,建立压咸补淡应急调水补偿机制,通过电量补偿或经济补偿等方式对调水地区进行适当的补偿。

补偿立法

明确谁受益谁补偿

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建议》提出,国家应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顶层设计,抓紧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适时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明确生态补偿的内涵、依据、范围、标准和方式等,不断完善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保险、生态移民、林农粮补等环境经济政策。

《建议》还提出建立生态资源保护的受益者直接补偿体系,如,从依托公益林景观事业的旅游部门经营收入、内河航运以及水力发电等企业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该区域的生态效益补偿;探索水权和水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鼓励上下游之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机制。同时,鼓励社会捐资、认养等形式筹集资金,从社会团体、企业等方面筹措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补偿生态保护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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