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被罚不服气告交警“钓鱼执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刘玲)驾车上路超速被罚,金秀瑶族自治县男子罗某不服鹿寨县交警部门的处罚,将对方诉至鹿寨法院。4月16日,法院公开宣判这起交通管理行政纠纷案,驳回罗某要求撤销交警部门对其超速行为作出罚款100元、扣6分的处罚决定的诉讼主张。
去年8月7日上午10时,罗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以60公里/时的速度,由寨沙镇往鹿寨县城方向通行,在国道322线499公里200米处时,被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设置的移动测速设备抓拍到,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今年1月6日,鹿寨县交警部门以罗某驾驶车辆时速超过限定时速20%,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对其作出了罚款1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
因不服交警部门处罚,接到处罚通知书后,罗某便将鹿寨县交警部门起诉至鹿寨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交警部门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抓拍罗某超速行驶行为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钓鱼执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之前已在报纸、网络等平台上公开了测速路段信息且派出了制式警车、交警人员在测速路段公开进行移动测速,测速提示牌、限速标志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针对罗某所称缴纳罚款现场不开具发票的情形,法院认为,交警是依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告知当事人通过银行POS机缴纳罚款后统一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发票,这是方便及时进行数据对账、及时解锁的便民措施,没有不开具发票。最终,法院认为罗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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