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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写错名 再婚登记遇麻烦

南国今报 2014-10-10 23:34 大字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韦志娟)日前,合山市韦先生到民政部门想办理再婚登记手续,结果遇到了大麻烦。原来,23年前他与前妻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书将他的名字写成了同音字,导致今天他再婚登记碰到了难题。

上月底,56岁的韦先生拿着法院23年前所作的判决书,带着女朋友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工作人员查看后,发现判决书里提到的姓名,跟申请人韦先生身份证上的姓名读音相同,但最后一个字不一样。工作人员认为,无法认定韦先生跟前妻离婚的事实,不给其登记。

无奈之下,韦找到合山法院,希望法院帮其改正判决书。

法院工作人员查阅当年的立案信息和庭审笔录,发现确有韦先生诉与妻子离婚的相关材料。但当年由于韦先生的疏忽,起诉书和庭审笔录上,他把自己姓名的最后一个字“邱”,写成了同音字“丘”。由于当年法院立案程序比较简单,韦和妻子没办有身份证,也未向法院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也遗失了,法院判决书也“依葫芦画瓢”,用了他的同音名。

法官耐心向其说明:虽然“丘”和“邱”读音相同,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不能认定为同一人。且官司并非儿戏,当事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具有法律效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已生效的判决书不能乱改。最后,法官建议他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广西百举鸣律师所律师郑秋儿。郑律师表示,我国公民离婚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必须带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到民政部门办理。因此,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容不得马虎。像韦先生这种在判决书上出现当事人姓名写错的现象,比较少见。

郑律师建议,韦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村民证言证词及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申请在户口簿上将判决书所用的同音名,注明为曾用名。派出所同意办理后,他才能到民政部门申请再婚登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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