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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出台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 贫困地区群众贷款将更多更容易

南宁晚报 2014-07-09 22: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孟娟娟)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出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通过金融扶贫信贷产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财政资金贴息力度,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向贫困地区倾斜,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

按照实施意见,通过金融支持扶贫开发,除了引导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增设网点、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极大扶贫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是贫困地区群众最为关心的方面。因此,首先是金融机构将根据贫困户及专业大户的生产经营情况,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对与金融机构有一定合作基础、收入来源稳定、信用良好的贫困户单户,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专业大户单户信用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对与金融机构无合作历史、收入来源不确定,但个人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在身份合法、用途合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前提下,通过担保机构担保或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另外,贷款方式也更加灵活。除了传统的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还将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仓单和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贫困户参与“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且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同时,对于农村青年、妇女创业的,由担保机构担保后,按照保证金1∶10的比例给每户提供5万至10万元创业小额贷款。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贷款,以自身财产抵押、龙头企业联保、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贷款。还将探索“订单农业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担保模式。

政府也将给予大力支持,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或扶贫项目贷款的,在规定的限额内按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扶贫信贷能按时回收,还将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回收率达90%以上的给予金融机构适当奖励,对于经核实无法回收的贷款,财政将按核定损失额的50%给予相关金融机构补助。

该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有扶贫工作任务的县。重点支持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合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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