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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义财本院受理原告申修波杨丁亿张俊东桂锡洋孟庆堂分

山东法制报 2015-12-31 12:20 大字

朱义财:本院受理原告申修波、杨丁亿、张俊东、桂锡洋、孟庆堂分别诉你欠款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汶上县人民法院

赵青:本院受理原告杨兆林诉你及刘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马连柱、丁菁、曹景泉、王文红: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利诉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邓允锋、刘坤朋、孟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李长明诉被告邓允锋、刘坤朋、孟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亮、臧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尚红意、苏晓露、姜开利、赵瑞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20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舒霞、边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杨广强、杨广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22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田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桂生: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宁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于世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于世杰、周玉香、李向革、寻翠芝金触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济宁鸿达车辆鉴定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奔驰牌轿车、车牌号鲁H3U 858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济鸿达评报[2015]1110号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评估价值为:4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对该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定于评估报告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后的星期二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进行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你放弃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将摇号抽取拍卖机构,同时告知你及相关权利人于拍卖日到拍卖会场,拍卖日具体时间详见刊登拍卖公告的报纸或与相关拍卖公司联系。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贾乐章、郑成成、山东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吕春艳、张关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广孝、李来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伟标、金建福:本院受理原告刘昌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微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山县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林庆玉诉你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满思永:本院受理原告满其勇(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夏镇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微山县人民法院

孙西风、济宁金翔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金利尔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韩朋亮(曾用名韩鹏亮):本院受理原告李启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孙海洲(孙海舟)、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峰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毕红勇:本院受理原告孟凡哲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张志华、吕培勇、田知超、周珍珍、魏新忠:本院受理原告乔中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邱海军、肖海、郝桂东、凌以井、牛维凤: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张长云:本院受理王运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孙鹏、李雯:本院受理时均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齐利:本院受理马德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城市人民法院

屠艳荣:本院受理原告房祥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史传奎、石庆泉:本院受理原告武春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峄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郑长海、李燕玲、李士文、袁洪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邹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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