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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疑问“谁还我的钱?”

济南日报 2012-08-08 13:13 大字

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孔庆民)邹城男子曾某替朋友程某担保借款,因债务人到期不还钱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在替朋友偿还借款后,该男子向朋友索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追偿。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相关款项。

2010年8月,程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吴某提出借6万元钱,吴某要求其提供担保,程某于是找来了他在邹城市某事业单位上班的朋友曾某做担保人。在吴某交付6万元现金后,程某出具一张借条,曾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找到程某和曾某索要欠款,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吴某无奈之下将二人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程某偿还借款,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3月,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曾某向吴某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3万元。曾某在偿还上述款项后,多次找到程某进行索要,程某一开始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最后直接避而不见。曾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程某追偿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依法判决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曾某担保追偿款6.3万元,并指出如逾期不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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