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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下班途中的“法理”

济南日报 2014-02-18 04:18 大字

■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魏金环石鑫

说法

小伙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倒,当场身亡其父与工作单位就此事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

工作单位:下班途中又去探望病人,不属于工伤

父亲: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应该单位负责

法条链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妒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件回放

2013年6月21日下午17时30分,小杨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他与工友小刘、小王相遇,得知二人去探望工友小张生病的父亲后,正好顺路回家的小杨欣然同往。当晚19点时,小杨离开了小张的父亲家。没走出多远的距离,摩托车就发生了故障,推到一个摩托车维修点,未能修好后,小杨便推着摩托车踏上了返家的路。21时左右,小杨行至251省道鱼台县清河镇路段时,被一辆掉头的机动三轮车重重撞倒,当场身亡。鱼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证实了小杨在事故中无责任。

审判结果

由于小杨是整个杨家为数不多的男丁,得知自己儿子遭遇意外后,正四处帮儿子张罗对象的杨父,怎么都不能相信,刚刚工作十天的儿子竟这样离开了自己。未能从悲痛中走出来的他,决定帮儿子申请工伤。杨父向鱼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为小杨工作过的某煤电公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死亡为工亡。小杨工作单位不服该工伤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管辖鱼台行政诉讼案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合理的下班路途\’和‘合理的下班时间\’”的确认与否是认定小杨是否因工死亡的关键。”据高新区法院行政庭房崇炬庭长介绍,小杨下班途中与工友结伴去看望病员,然后又继续回家,该处位于小杨下班回家须经路线的途中,属于顺道,看望工友生病的父亲也符合情理,因此,小杨当日所行走的路线应当认定为合理的下班路途。小杨当晚21时许走到事发地点,其原因是看望病员、维修、推行摩托车耽搁了回家时间,回家时间延长是一系列偶发性和特殊性事件造成的,存在合理性,因此,并不能因小杨迟至当晚21时许还未回到家中,而否定事发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本着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同时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后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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