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车肇事,车主也要担责
■见习记者陈珍通讯员林娜孙云帆汶上县的杜某擅自驾驶朋友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并住院治疗,伤者将杜某及车主崔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14年10月10日,被告杜某驾驶被告崔某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与步行的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杜某驾车逃逸,5日后到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杜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均无责任。三原告受伤后分别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十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杜某共为三名原告支付医疗费近九万元。
2015年4月,原告刘某、刘某某、李某分别将肇事司机杜某及事故车辆所有人崔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崔某辩称被告杜某未经其允许私自将车开走并撞人,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本人不应担责。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与被告崔某为朋友关系,崔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事发当天,崔某下班后将该车停放在一家超市门口并将车钥匙放在了超市柜台上。随后,被告杜某未经允许私自将该车驶出并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车已投保交强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认为,被告崔某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未尽到车辆保管义务,致使车辆被被告杜某私自驶出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崔某对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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