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何以成顽疾?
直通案件:汶上某光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拖欠77名工人工资共计61万余元。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汶上县检察院启动“ 两法衔接”机制,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彭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彭某家属迫于压力,将拖欠工资如数发还。
案件特点:汶上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调研,梳理了恶意欠薪案件的三个特点:首先,春节前夕是工资拖欠问题集中爆发及“包工头”携款逃匿高危时段;其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是恶意工资拖欠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第三,劳动者没有和建筑施工企业签署用工合同是处理欠薪问题的一大难点。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不支付的行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告诫:治理欠薪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建议相关部门强化监管,以“护薪”取代“讨薪”,以“用心”赢得“民心”。用人单位和包工头要讲诚信,勿触法律高压线。务工人员要及时签署用工合同,遇到恶意欠薪依法维权。李瑞 李开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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