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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人伤残 法院判赔三万多元

济南日报 2012-06-04 14:14 大字

■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关在峰盛兆林

微山县韩庄镇的殷先生因腕关节受伤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治疗,经过治疗后,殷先生的手腕却一直不能自由活动,当他第四次到医院检查,又被诊断出右腕月骨脱位,遂在该医院接受了月骨摘除手术,后经过司法机关鉴定,此次漏诊致使殷先生7级伤残。近日,微山法院对这一医疗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承担殷先生60%的赔付责任。

2009年1月29日,原告殷先生右腕部受伤,来到就近的某医院治疗,经诊断,殷先生伤情为右桡骨及尺骨棘突骨骨折,医务人员对殷先生进行了石膏固定。按照医生的建议,殷先生又先后两次到医院拍片检查,均未发现异常。期间,殷先生右腕局部活动一直受限。4月7日,殷先生再次来到该医院检查,医生这时才诊断出殷先生月骨周围脱位,随即为殷先生实施了月骨摘除手术,术后殷先生腕关节如期愈合。后经司法鉴定,殷先生伤情为7级伤残,当殷先生向该医院要求赔偿时被拒绝,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2011年4月,济宁医学会作出鉴定,该事故不属医疗事故。2011年9月,经司法鉴定,在对原告殷先生的诊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存在右腕月骨脱位漏诊之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司法鉴定该争议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右腕月骨脱位漏诊之过错。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被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殷先生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4969元。

法院判决后,院方主动履行义务,将赔偿款一次性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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