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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故事原告反赔被告钱 ——滨湖司法所调处一起海事纠纷案通讯员 卢琨琨

滕州日报 2010-05-17 03:55 大字

3月28日,一位焦急的当事人走进滨湖司法所所长的办公室,一进门就激动地说:“都说你们能为老百姓评理讨公道,你们帮我评评理,他撞了我的船,怎么还让我赔钱呢?”所长刘兴锋热情地接待了他,并询问他遇到了什么困难。经了解,来者是刘某,常年在天津从事海上运输工作,2009年11月21日凌晨,刘某的船在天津海域正常行驶时,被微山县老乡何某的船碰撞。双方船只均有损坏,刘某的船损坏较为严重。当时,何某赔偿刘某损失费1万元,虽然该款不够修船费用,但刘某认为都是老乡,就没有再多追究。可没想到的是,何某回来后,竟然反将刘某起诉至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船费用。委屈的刘某想不通,于是拿着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来司法所咨询。

刘所长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属海事纠纷,案情复杂,立即召开案件研讨会。经讨论决定,首先让刘某准备证据积极应诉,以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查清案情,滨湖司法所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志武、毛立华跟随当事人连夜赶赴天津,搜集相关证据。到达天津后,李志武、毛立华立即到船厂和塘沽码头开展调查工作。经过向多名证人询问情况,他们了解到,当时刘某的船确实是正常行驶,何某的船从后面撞到了刘某的船尾,应当负全部责任。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告何某提起诉讼的微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于是刘某依法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被该法院采纳。

为妥善处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何某同意再赔偿刘某的船只碰撞修理费16000元。拿到调解书的刘某连连向李志武、毛立华两位同志道谢,“真是多亏了你们啊,不光帮我出了这口冤气,还帮我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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