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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里学车被人撞伤残

济南日报 2012-11-23 11:44 大字

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盛春坤周祥云)曲阜市民小张在某驾校报名学车,上路练习的时候却因另一学员驾驶不慎,导致其摔入水沟,构成十级伤残。小张越想越生气,将驾驶人、驾校、教练、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2011年6月5日上午,在曲阜某驾校教练李某的安排下,学员小周单独驾车载着两名学员进行上路练习。当结束一轮练习后,小周按照教练的指示,驾驶车辆前往等待区,同等待练习的小张进行交接。由于小周仍处练习阶段,还未完全掌握驾驶技术,当练习车临近到达等待区时速度仍没有降下来,加之看到前面不远处站着的小张,教练未在车上指导,小周愈发紧张,慌张中将油门踩了下去,车辆向小张急速行驶。小张为躲避飞奔的车辆,跑向路旁的树林,在树林中被绊倒,一头栽到水沟里。这时,疾驰的车撞到了树上,在离小张仅二十公分远的地方停了下来,并未撞到小张。但小张疼痛不已,根本无法站立。众人将小张送至医院检查发现,小张因绊倒而受伤,全身多处骨折。休息三个月后,经专门机构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小张与驾校、学员小周因对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遂将驾驶人小周、驾校、教练、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曲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明文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又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事故正是由于教练李某没有随车指导、学员小周在学习驾驶中驾驶行为失当造成的,是教练李某的失职行为所致,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李某承担责任。而当时教练李某处于行使职务期间,故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为驾校承担。由此,本案中致害人学员小周和教练李某均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曲阜市某驾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驾校已对出事车辆进行投保,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综合了以上情况,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和曲阜某驾校赔偿原告小张各项损失共计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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