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选摘)

济南日报 2018-06-14 11:58 大字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所的,或者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窨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采取严密篷盖、封闭、冲洗喷淋等相关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飞扬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等造成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镇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不得设置门头牌匾,或者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等形式的广告进行巡回宣传。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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