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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五一起施行 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更改

济宁晚报 2018-01-24 10:04 大字

本报记者杨柳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总原则,提高了部分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并对永久性绿地等概念作出规定。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不得低于35%!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有了硬杠杠

目前,济宁市中心城区共有绿地公园14个,公共绿地面积1264万平方米,城市绿化工作任务较重,而《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济宁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法规。

为提高济宁市城市绿化水平,《条例》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有了更高的要求: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在旧城改造区的,绿地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同时,《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居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

在道路绿化方面,新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其中,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种植的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低于十厘米的高大浓荫树种,树下应当种植灌木或者地被植物。此外,道路绿化与道路交通设施应当相互协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绿化带应当采用通透式、低矮式配置,不得遮挡通行视线。

500-1000元/㎡!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用途、范围将被罚

为了加强对重点绿地的保护,《条例》对永久性绿地制度作出了规定。根据《条例》,永久性绿地主要在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广场、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等以及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途,不得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的范围。

同时,《条例》指出,市、县(市、区)将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对于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用途、擅自缩小永久性绿地范围的行为,济宁市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改变用途或者缩小范围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中还细化了树种规划,规定城市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选用经济适用的乡土适生树种,提高市树、市花种植比例,控制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品种,保护植物多样性等。

此外,《条例》界定了各类绿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绿化管理责任,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损绿、毁绿、占绿、乱砍乱伐乱剪等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依法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杨家河公园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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