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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限”与“禁”

济宁晚报 2018-01-23 10:46 大字

本报讯2018年1月1日,《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共22条,明确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基层组织以及婚庆公司、物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11类禁止燃放地点以及本市城区(包括兖州区)限制燃放区域;规定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同时要求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条例》还强调了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条例》的施行对于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公众文明意识、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中对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燃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基于此种原因,《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禁止燃放的方式和地点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五)仓库、停车场;(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于济宁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是如何规定的?

限放区域和限放时段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限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批发烟花爆竹;除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外,禁止零售烟花爆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4、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行业和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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