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本报济宁10月9日讯(记者张帆)记者今天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去年8月1日济宁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
据了解,《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计四十五条,坚持了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紧密结合济宁市实际,针对治污工作重点难点,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并规定了符合济宁市实际的条款,涵盖关键领域,明确责任主体,突出地方特色,努力做到亮点鲜明、特色突出、操作性强。确立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两条主线,一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规定了三大类共十五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条例还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环境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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