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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须配备环保设施 济宁市下发通知自11月1日起施行

济宁晚报 2016-10-20 00:00 大字

本报济宁讯(记者王粲)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环境保护和扬尘治理工作,济宁市制定了《关于严格在建筑工地配备环保设施的通知》,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建筑工地必须在主要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车设备,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在工地内安装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必备的环保设施和抑尘措施并保证有效运转;必须配备的自动洗车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多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安全和环保的具体措施提交住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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