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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兖州区森林公安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新: &nbs

山东法制报 2015-10-20 00:00 大字

济宁市兖州区森林公安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新:

你于2015年10月20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赵吕村东大坑坑沿杨树24 棵、梧桐树1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之规定,现对你做出兖林罚书字【2016】第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罚款5100元;2、补种杨树125棵。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济宁市林业局或者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 条、第32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各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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