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通报两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件

济宁晚报 2021-12-29 09:23 大字

本报记者万德龙

为进一步增强防火意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作用和处罚的威慑力,12月2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对2021年查处的两起违反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行为予以通报曝光。

案件一:黄某某焚烧杂草落叶案。2021年2月22日,梁山县拳铺镇东徐集村村民黄某某用明火点燃杂草落叶,极易引发周边杨树和苗圃发生火灾,随后该男子被带至派出所调查,黄某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案件二:邢某某吸烟引发火灾案。2021年1月19日,邹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大束镇凰翥村发生过火痕迹。经查,护林员邢某某携带火柴、香烟上山,点烟后将未燃尽的火柴随手丢弃,引燃干枯的野草。嫌疑人邢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对抽烟过失引发山火供认不讳。因邢某某在林区内违规用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等待宣判。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是济宁市森林防火期,市、县政府都依法发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或禁火令。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严禁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火源,禁止吸烟、烧荒、烧地边、烧杂草、烧垃圾等,严禁燃放孔明灯;祭祖扫墓提倡采用鲜花、压纸钱等文明祭祀方式,严禁在林区烧纸钱香烛、燃放烟花爆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将常态化开展野外违规用火打击行动,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和人员,依法严厉打击,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放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广大市民和进山入林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共同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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