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照片拾金不昧是我们身边时常上演的美德故事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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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我们身边时常上演的美德故事,公众对此从不吝啬赞美。但是面对意外之财,又有多少人能够保证“坐怀不乱”呢?如果有人“拾金有昧”,结果又会怎样?
法律界人士指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拾到钱物拒不归还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这种行为轻则违反法律规定,重则触犯刑律。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能有捡到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的情况,切记要归还给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时候交给公安机关,莫为贪图一点小便宜而铸成大错。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捡来巨款丢了要赔
2006年2月21日下午,禹州市两名中学生放学路上捡到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纸袋。两人决定分别先拿500元零花,将剩下的9000元埋藏一隐蔽处。3天后当两人到埋藏点取钱时发现纸袋不翼而飞。当年3月,失主王某得知此事后找到二人的父母追要。协商无果后,王某诉诸法院。禹州市法院判令两名学生返还、赔付失主经济损失,并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拾卡消费犯盗窃罪
2011年4月17日,嘉峪关一名洗衣店女工闫某故意拿走顾客遗留在送洗衣物内的医保卡, 分别在十几家药店多次刷卡消费,购买价值6000余元的物品。后警方根据线索将闫某抓获,其退赔了所购赃物。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闫某罚金1万元。
案例三 拾卡取款被判缓刑
2011年9月3日凌晨,永昌县一舞厅业主吕某捡到客人遗失的密码条和银行卡后,两次取款共计2.5万元。案发后吕某被永昌县人民法院认定犯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并退赔全部赃款,法院对其处以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四 捡到皮包拒不归还
2009年4月的一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时发现座位底下有一个皮包,打开后发现内有两万元钱,张某后拎起包下车回家。当天,失主万某通过调取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找到张某索要皮包。但张某矢口否认,万某只好报警,警方后从张某的房间找到黑色皮包。2009年11月,万某以张某构成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仍定张某犯了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本报记者 郭玉红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东凌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和康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元昊
主持人:有人认为,捡来的东西归自己合情合理,没偷没抢的怎么会违法甚至犯罪呢?
赵和康:这种认识是一种误解,是对人性贪欲、好占便宜的狡辩。案例一是典型的不当得利引发的侵权官司。所谓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而使他人遭受损失。我们将这个案子分成两个不同的阶段来看,即两学生捡到1万元钱并据为己有和将捡来的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花掉,另一部分藏起来。第一阶段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92条“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两学生对拾得的钱应有妥善保管和返还的义务。 不过两人却并没有将这笔钱上交或是找寻失主,而是在第二阶段将这笔钱分掉。两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私分和埋藏的行为,这就侵害了失主的权利,具有违法性。所以第二个阶段二人行为的性质便转化为一般侵权行为。那么根据《民法通则》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两人的父母被判承担因孩子侵权给失主王某带来的损失。
主持人:那么同样是捡到他人遗失的钱物据为己有,为何案例二中的行为当事人犯了盗窃罪,案例四又是侵占罪呢?
颜东凌:在很多市民眼中,只有那些偷偷摸摸翻进别人家或在街上偷取别人财物才叫“盗窃”。但从法律定义的角度讲,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并占为己有”的行为。针对占用遗失物这种特殊情况而言,还要从遗失物的遗失环境来分。如果东西是遗忘在一个不特定的环境中,比如地上,被他人捡到属于前面说到的“不当得利”,捡拾人具有返还的法律义务。但案例二中,被顾客遗忘于送洗衣物中的医保卡,是在洗衣店员工掌控、管理的特定环境之中。而闫某偷拿的行为表明,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念头,客观上也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同时,她持卡消费的现金数额有6000余元,金额已经达到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杨元昊:案例四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案件。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张某在公交车上发现并捡到了万某遗忘在车上的皮包,如果他能将皮包归还给失主,其行为就没有任何的非法因素,还会令人称道。但是,为了非法占有该皮包及皮包内的两万块钱就私自藏匿该包,且在失主向其索要的时候拒不归还,其行为就因非法占有而变得不合法并且还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构成侵占罪的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行为过程经历了一个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占有的过程。
赵和康:此外,实践中常常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与“不当得利”相混淆,主要是对遗失物和遗忘物两者没有进行区别,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相对较长,失主也并不一定知道丢在哪里,而且拾到遗失物不归还只能形成不当得利之责,由民法调解,不当得利人依法承担返还财物的民事责任。遗忘物则是刚刚遗忘的财物,失主一般能很快回想起来,回去寻找,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为谁,其对遗忘物拒不归还完全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侵占他人的遗忘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人的财物遗忘在行为人的直接控制范围之内,例如出租车、公交车上等;二是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而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主持人:为何被警方查证找到的侵占者没有受到治安处罚,而是由失主自行起诉呢?
杨元昊:在我国刑法中,构成侵占财产罪的案值起点为一万元,并且属于“自诉”案件。警方在处理普通侵占财产行为上,只能劝行为人归还,拒不归还的失主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来解决。
主持人:还有一个疑问,案例中同样是持捡到的“卡”,一个刷卡消费就属于盗窃行为,而另一个为何是信用卡诈骗呢?
颜东凌:的确,社会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取钱和捡到现金是一样的,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捡到信用卡取款和捡到现金消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捡卡不同于捡钱包。案例三中舞厅老板取钱的卡属于客人遗失,《刑法》第196条明确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冒用”即解释为“使用捡得的信用卡”。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信用卡诈骗罪的涉案数额起刑点是5000元,在此特别提出,法律上的信用卡包括信用卡与借记卡。而医保卡属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财产,在未经医保卡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刷卡消费其账户内医疗保险资金,这种行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所有人所不知的秘密窃取行为,当构成盗窃罪。
赵和康:现今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越来越多,公安部门调查手段越来越先进,“拾金有昧”往往会留下诸多证据线索。若捡拾者拒绝归还,不仅有失道德水准,还触及法律底线,一旦受到法律制裁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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