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明年起绕城高速内禁鞭
9月30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济南闭会,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定等。记者获悉,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7件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明年1月1日起,济南禁鞭新规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时隔23年,济南再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区的城区也禁放烟花爆竹
根据《规定》,济南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除上述禁鞭区域,以下场所也禁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重污染天气放鞭罚款500元
《规定》明确,重污染天气期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酒店、宾馆、婚庆公司在禁鞭中的相关责任,《规定》中表示,“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此外《规定》指出,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记者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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