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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栽沟里 伤了别人害了自己 酒后“好心”载人 却赔对方4000元

枣庄晚报 2016-12-06 00:00 大字

晚报讯 (特约记者 金亮)月3日,市民赵先生通过本报热线电话向记者反映,他于月初搭乘同村张某的“顺风车”回家,可半路遇到了车祸,他也因此受伤。当赵先生出院后,多次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但张某始终拒绝,无奈之下只得求助媒体。

据赵先生介绍,月初的一天,家住南沙河镇某村的他到市区与朋友一起玩耍,后在某KTV遇到同村的张某,之后两人边叙旧边喝了不少酒。离开时,张某邀请他乘自己的顺风车回家,赵先生为了方便,就接受了张某的邀请。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在回去的路上,张某因不胜酒力,将车开进沟里,致使赵某受伤。“这次事故导致我右腿骨折,身体还多处擦伤,后来在医院共花费余元。”赵先生告诉记者。当赵先生出院后,他多次找到张某协商赔偿问题,但张某始终不予回应。

随后,记者在赵先生的带领下找到张某。张某称,他是好心让赵先生坐自己的车,事故同时也造成了自己车子损毁,并且赵先生事先明知自己是酒驾,所以他不应该赔偿。

两人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眼看着争吵升级,记者只得与他们一同来到南沙河司法所。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向张某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作为司机,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安全义务,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工作人员也对赵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张某喝酒的情况下还搭乘顺风车,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虽然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赵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众人的耐心调解下,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最终,张某同意赔偿赵先生元医药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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