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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输错账号汇错款失而复得有先例

生活日报 2016-10-26 18:39 大字

因为输错账号或记错账号汇错款,这类案件曾多次见诸报端,与错汇20万元的韩立不同,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是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

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客户通过柜台汇款,如果是同行之间汇款,填对银行账号就自动显示该账号的户名;如果是异行之间汇款,则需要同时提供账号和户名,两者对不起来则无法实现汇款。因此,通过柜台汇款,汇错款的可能性较小。

协商型

近百万货款失而复得

2011年3月23日12时20分许,商河县沙河乡琵琶张村从事生猪收购生意的村民张某到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请求民警的帮助。

原来,张某用网上银行为客户转账时,将98.8万元巨额货款转错了账户。操作完成后跟客户联系时,才知道转错账号。

在朋友提醒下,张某立即到商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求助。经查询,被转入巨款的账号主人为惠民县孙武镇肖家村的王某。在惠民县城关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两地民警赶到王某家中,对其讲法律、讲道理。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说服,王某认识到了拒不交出巨款的严重后果,配合民警将转错的98.8万元货款又转回了张某的账户。

诉讼型

法院判返还不当得利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向原告返还错汇的货款7050元。

原告某维修部与被告夏某经营的汽车配件行以前有业务往来,但自2010年8月后没有再做过生意。2014年1月8日,由于维修部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在网上银行把应划给某汽车配件部的货款7050元划到夏某配件行的账户上。维修部于同月15日发现此情况后,多次联系夏某及其配件行的财务人员,请求退还错划的货款,夏某一直搪塞拖延。

法院认为,原告以错汇7050元到被告经营的配件行银行账户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属不当得利纠纷。原告向被告经营的配件行汇款的行为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向原告返还7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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