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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济南日报 2016-11-24 00:00 大字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济南富力服装有限公司”等35户公司、“济南翠湖置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等3户分公司和“济南源盛废旧物资回收站”等8户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 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27日在《济南日报》《济南时报》刊登公告,督促上述企业在年报截止日期(6月30日)前补报年报,但上述企业仍未补报年报。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向平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应当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并与清算结束15日内,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吊销企业名单见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公告栏)。

特此公告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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