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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卖山寨阿胶吃了官司 法院判令其赔偿阿胶公司2万元损失

生活日报 2016-10-26 17:04 大字

2014年,山东福牌阿胶公司经调查发现,济南市天桥区某药店在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阿胶产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工作人员在该药店内购买了一袋阿胶丁。经鉴定,该产品是伪造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便一纸诉状将该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0万元。今年7月2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庭审当天,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该公司是“福牌阿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曾获阿胶国家金质奖章。2014年,原告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发现,被告药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福牌阿胶丁”。2014年12月1日,原告委托工作人员刘某与平阴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到被告店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当场购买了一袋阿胶丁,取得一张收据。12月8日,原告出具鉴定证明书,认定该产品并非福胶集团所生产,而是伪造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过多次比对,该产品上使用了福牌阿胶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注册商标证、公证书、鉴定结论证明书等,证实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对此,被告表示没有异议,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同时认可该产品是其店内销售的产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说,其中的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花费的400元,以及5000元的诉讼代理费。

对此,被告拒绝赔偿,并坚称所销售的不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庭审中,被告始终未提供该商品的进货来源,也不能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

“我们作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代理律师说。

7月15日,该案作出宣判,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侵权受损的证据,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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