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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家属工仍可参保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年底未申报缴费的将不再办理

山东商报 2013-11-13 06:16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唐莉记者崔艳红)近日,部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反映自己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范围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在2012年底之前申报缴费,导致未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提出能否继续按此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此,济南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并专门向省人社厅进行了汇报。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这段时间内,受理这部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的申请。

据了解,五七工、家属工的申报条件需严格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二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是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是1996年1月1日前,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济南市人社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保局(经六纬二路82号)。市内六区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可持相关材料到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去申报。长清、章丘、济阳、商河、平阴县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此次工作的具体办理流程市民们可以通过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名词解释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正式职工的妻子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又未开具临时工介绍信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受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这部分人称为“家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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