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宣判 地沟油案一主犯被判死缓
1月7日,济南中院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宣判,图为宣判现场通讯员陈茜记者崔艳红摄点击查看原图
1月7日上午,济南中院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危害重大,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于海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崔艳红
三兄弟村内建起“地沟油”厂
2001年3月,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系个体经营),并组建西车间,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2005年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后来随着规模扩大,自2006年起,他们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在西车间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等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0万。
在“地沟油”生产、销售过程中,朱传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传清分管业务,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传波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在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三人的招募下,被告人杜恒强于2003年到该公司从事动物油收购,2007年至案发期间负责公司生产管理,被告人蒋卫东于2006年到该公司任西车间主任,主要负责设备的维修和西车间的生产,被告人杜恒才、朱传国、刘兴善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9年春节到该公司任业务员,负责“泔水油”的采购和“地沟油”的推销,被告人朱洪涛于2008年3月到该公司负责卸装“泔水油”和灌装“地沟油”。
济南中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传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传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地沟油”销往药企涉案金额2.8亿
2006年9月,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册成立千门商贸(非法人独资企业),从事粮油销售等业务,经营中,于海波、邢洪生与多家制药企业签订豆油购销合同,合同要求所供豆油必须符合相应级别的国家标准,不得向产品中添加任何可能改变产品性状、非产品本身成分的物质,也不得使用含有添加成分或来历不明的原料。于海波、邢洪生为获取高额利润,自发达公司、博汇公司、格林公司低价购进以“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而后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销售给齐发药业、倚天药业、内蒙古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
期间,为避免引起他人对千门商贸独家长期向上述制药企业供货的注意,于海波、邢洪生遂于2009年10月以于海波的妻子张红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大中粮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与千门商贸交替向上述制药企业销售勾兑后的豆油,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两公司共计销售32628.38吨,销售金额2.8亿元,其中,于海波负责千门商贸和大中粮油的全面经营活动,邢洪生负责采购和财务管理,刘太金、于召荣负责在夜间购进“地沟油”并负责勾兑、运输等工作。于海波、邢洪生、刘太金参与了全部销售活动,自2010年12月,于召荣参与销售金额7750万。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刘太金、于召荣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全部按自然人犯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于海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邢洪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太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于召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罪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由济南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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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平阴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