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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买宅基地无法律保障———房子买了5年最后判给房东

济南时报 2013-04-11 09:23 大字

作者:陈彦杰

□本报记者 陈彦杰 通讯员 马磊

平阴县居民杨小芳到农村买了个小院,与卖方签订协议注明“无论以后出现什么情况,双方均不得违背合同”。房子已住5年,赶到拆迁时,她却被原房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私下买卖农村住宅协议无效,房子归房东所有。

“暗喜”:买小院能换两套拆迁房

杨小芳是平阴居民,想在农村购买一处独门独院的房子。2007年,一中间人找到她,称县城附近村民王小强因急需用钱,想转让房屋。杨小芳听后很高兴,去现场看了房屋,感觉房屋离县城比较近,很满意。但了解到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过户,她觉得心里没底。中间人告诉她,签个购房协议就行,村里好多人都是这么办的。杨小芳还不放心,要中间人做见证人。在写购房协议时,她还特别和房东约定“无论以后出现什么情况,双方均不得违背合同”。

2012年3月,杨小芳买房的村要进行旧村改造,她购买的住宅就在改造之列。改造方案对涉及改造拆迁的房屋按1:1的比例分配新房,而宅院的面积按2:1的比例分配新房。她一算,除安置费外,居住的宅院还可以得到两套新的楼房,心里非常高兴,觉得这房买得太值了。

“转悲”:新房没得到,房子被判给房东

原房东王小强听说村里要进行旧村改造,自己卖的那套小院改造后除安置费还能得两套新楼房,后悔当初卖了老宅,现在白白损失两套楼房,里外差好几十万。一次和朋友吃饭时,他听说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就是签订购房协议也是无效的。王小强一听顿时来了精神,眼看丢的两套楼房又有回来的希望,他决定撕毁协议,一纸诉状将杨小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来的购房协议无效,并返还自己的住宅。

在法庭审理时,杨小芳出具了购房协议,要求法庭驳回王小强的诉讼请求。办案法官告诉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虽然王小强是看到改造拆迁带来的利益才起诉的,但这并不影响购房协议的违法性,杨小芳应当返还所购宅院,王小强也应返还她的购房款。在平阴县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小芳返还王小强的住宅,王小强除返还杨小芳购房款外,多支付1万元的费用。

法官提醒,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出让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格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本案中杨小芳与王小强的购房协议属无效协议,但王小强在收回房屋时应给予杨小芳合理的补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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