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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消费不还钱他咋成了诈骗?

济南日报 2013-03-04 20:21 大字

案情名片

2007年12月,平阴居民夏忠(化名)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他刷卡消费了3万多元,其中本金1万余元,利息滞纳金共计2万余元。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仍然逾期45个月未偿还。2012年6月4日平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夏忠抓获,同时,扣押了夏忠的3万余元现金归还银行。近期,经平阴法院审理,夏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已归还透支的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夏忠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信用卡透支≠银行借款

“很多市民对于信用卡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以为欠信用卡和银行贷款是一样的,即使刷卡消费不还也无非就是民事案件。然而,二者是有原则不同的。”平阴法院刑庭庭长贺涛说,银行贷款是一种先贷款后消费的行为,而信用卡是一种先消费后还账的行为。本案即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范畴。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罚款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1万元以上就要立案追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界定?法官指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具备这些情形之一,不管持卡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本意,都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是法律对社会诚信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不守信用的制裁。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到催款通知千万别“不理睬”

平阴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

委员张吉奎提醒市民,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要及时还款,因为法律规定银行催收的次数是有限制的,超过两次即视为拒不归还,就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也是一个硬性的规定;

持卡者更换联系方式时(例如电话、手机、住址),要及时通知信用卡发放银行,避免失去联系;

持卡人应量入为出,不要为了应急无节制地刷卡,因为如果“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也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现;

当还款能力出现变故时,要及时与银行联系,讲明延缓还款的原因,取得对方的谅解,切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本报记

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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