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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将被拘留10日喊法医出庭质证你就得来

济南时报 2013-01-17 23:44 大字

1月10日上午,平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鉴定人首次出庭。 记者郭尧 摄□本报记者 陈彦杰

1月10日,平阴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这也是新刑诉法修订后,济南首次鉴定人、证人出庭案。

根据我国法规,只要当事人提要求,法医就应出庭为所作的法医鉴定书接受质证。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极其少见。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对证人出庭作证作了明确要求,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今后,法医鉴定人出庭将成为常态。

法医当庭接受质证尸体鉴定

“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出现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脑水肿继发脑疝死亡?若死者之前头部受过伤,会不会出现这样的鉴定结论?”这是发生在平阴县法院庭审现场辩护人质问法医的情景。

1月10日,平阴县公安局1名法医和3名证人出现在一故意伤害罪的庭审现场,当庭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作出回答。

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明(化名)妻子与村民王刚(化名)发生争执,并被王刚殴打,陈明知道后与其厮打在一起,王刚出现呕吐现象。5月3日,王刚死亡。经平阴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王刚系酒后状态下头面遭受外力作用致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脑水肿继发脑疝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陈明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明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陈明的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实死者王刚与陈明厮打前曾摔伤,王刚的致死原因不能排除摔伤的可能性。辩护人申请法医出庭解释尸检鉴定的依据,3名证人也当庭说出王刚和陈明厮打前曾出现摔伤的情况。

辩护律师指出,刑事案件中证据讲究唯一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导致的王刚死亡,需要对证据重新鉴定。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对王刚死因重新鉴定的申请。

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证人当庭签订证据真实保证书

平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贺庆梅介绍,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法院没有强制要求其出庭的依据。证人不出庭无法接受庭审质证,证据效力存疑,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人不出庭成为刑事审判的老大难问题。

陈明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前,陈明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庭依法通知平阴县公安局的法医和3名证人。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征求陈明辩护人的意见,问是否需要证人出庭?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后,审判长让法警把证人引入法庭。

法警引证人进入庭审现场后,审判长先告知证人作证必须真实,作证后要签订保证书,如果作假证要负法律责任。

法医和3名证人在庭审现场,分别把自己知道的情况作了如实告知,法医把鉴定的依据和什么情况出现上述结论做了说明,3名证人分别介绍了王刚死亡前见到他的情况,在哪见的,当时脸上的伤情和谈话内容。

证人证明后,审判长让法警引导证人签订了保证书,证明自己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贺庆梅介绍,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专家证人”法医出庭成常态

1月10日,在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中,法医作为“专家证人”首次出庭作证,这也是刑诉法修订后济南市首次鉴定人出庭作证。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使得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开始向“专家证人”演变,鉴定人出庭将成为常态。鉴定人不仅要面对审判人员的询问,还要面对公诉人的发问,更多的是要面对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

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最终推向证人席源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决定》掀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变革的序幕,此后我国逐步形成统一登记、社会化运作为主的司法鉴定体系。

《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法院在庭审中要求鉴定机构中法医学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医学鉴定人出现了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等问题,并且,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但却无不出庭的具体责任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致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鉴定人缺乏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感,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难以落实。

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传德说:“法医能出庭接受质证,对于案件的审理非常有益,也保证了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可靠性,以前法医出庭接受质证的很少,基本是出具一个鉴定报告,控辩双方根据一个专业的鉴定报告讨论,即使发现明显的失误,也只能是二次开庭时再修改,现在法医当庭作证,以专家型的证人出庭,能当庭说出鉴定的依据,对于案件的公平审理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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