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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不还钱 男子“刷”出诈骗罪

济南时报 2013-02-22 11:07 大字

作者:陈彦杰

时报2月21日讯 (记者陈彦杰通讯员李明君)2007年12月,夏忠(化名)在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他觉得消费直接可以从卡里面刷钱,不用自己出现金很是方便,所以在半年时间内,不管什么开销,只要是能刷卡的都用信用卡,直到卡不能再用,很快他的信用卡欠费就达1万多元。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他刷卡消费总计33752.64元(其中本金10646.17元,利息滞纳金共计23106.47元)。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但他5个月未还欠款。

2012年6月4日平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将其抓获,扣押其现金33752.64元,归还了银行,并将其交到司法机关。近日,平阴法院判定夏忠犯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很多人对于信用卡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信用卡和银行贷款是一样的,办案法官介绍,其实二者不同。银行贷款是一种先贷款后消费的行为,信用卡是一种先消费后还账的行为。平阴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吉奎提醒市民,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后,要及时还款,法律规定银行催收的次数是有限制的,超过两次即视为拒不归还,另外持卡人更换联系方式时(例如电话、手机、住址),要及时通知信用卡发放银行,保持持卡人与银行的无障碍联系,不要无节制地刷卡,当还款能力出现变故时,要及时与银行进行联系,讲明延缓还款的原因,取得银行的谅解,切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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