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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以前只有在电影里才能看到的片断,如今在我们身边频繁上演,﹃亲子官司﹄正是其中之一——离婚后的﹃亲子官司﹄

济南日报 2011-11-10 01:58 大字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婚姻观念、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改变,各个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日趋增多,而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更是这些案件的重中之重,甚至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夫妻离婚时,会争论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到底应不应该支付抚养费。在济南市,就出现了这样一起案件: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中记载没有子女,谁料离婚7个月后女方生育一子,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虽然前夫拒绝做亲子鉴定,但最后法院还是支持了女方的请求。

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子

几年前,张强与李丽再婚组织了家庭,两人约定不再生育孩子。由于性格不合,2011年11月,两人三年的婚姻生活走到了终点,他们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的“子女安排”一栏中写明“双方婚后无子女”。然而,两人的纠葛并未结束。离婚后,李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左思右想之下,她决定把这个孩子生下来。2012年6月,李丽生育了儿子,取名李浩。李浩出生后,李丽多次找前夫张强索要抚养费,但张强认为自己和李丽离婚时,李丽并没有告诉他自己怀孕了,而且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婚后无子女,因此李浩不是自己的孩子,自己没有责任与义务支付抚养费。

前夫拒绝鉴定被判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为了证明李浩确实是张强的孩子,李丽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张强明确表示不予配合,拒绝做亲子鉴定。

平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与李丽于2011年11月10日在平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李丽于2012年6月19日在医院足月生产一子李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诉讼过程中,对于李丽提交的医院住院病历以及李浩的预防接种证,张强均不认可;但对于李丽做亲子鉴定的要求,张强又明确表示不予配合。对于李浩与张强之间的亲子关系,李丽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张强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推定李浩与张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张强应该支付抚养费。

根据张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按照相应的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张强应每月支付生活费310元。法官表示

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但本案中张强明确表示拒绝做亲子鉴定,客观上无法进行亲子鉴定。那么,在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依据其他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呢?

争议焦点

张强和孩子李浩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在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要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非常高。法官一般要基于一定的医学常识和常理对已经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在严密的逻辑推理下得出结论。“日常办案中,非婚生子现象越来越多,提醒未婚妈妈要有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打官司要懂得搜集证据,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保存同居时双方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比如书信、照片、短信、病例、门诊等,这些均可成为证实亲子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法官提醒。

在此类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原告方一般只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如李丽提供的住院病历、预防接种证等,而被告方往往或坚决拒作亲子鉴定,或不到庭应诉。在这种情况下,若法院一味要求一方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对这方当事人来说将几乎没有胜诉的机会,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运用推定规则来得出存在亲子关系的结论。

法院不能强制性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

的确不能。“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离婚中对孩子抚育权及抚育费、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关系到孩子以后的成长,故法院对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非常慎重,其条件要求也很严格。如果启动亲子鉴定,须有当事人申请且须双方均同意。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一般要经另一方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一方申请,另一方拒绝进行鉴定,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此案的主审法官贺庆梅介绍。

法官表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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